日前,北京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,企业在2009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建筑物铝冶炼发射炉一个,入账金额40万元,承建方为北京某建筑公司。经查对,该公司出具的发票管辖机关为北京市地税局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,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建筑业属营业税应税劳务,承建方应在建筑行为发生地所属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给建设方。据此,查账人员认定,该企业取得的建筑发票无效,故该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应从生产成本中剔除。为此,该企业需补交所得税3万多元。